嘉定区“小巨人计划”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工商注册、税收户管地在嘉定,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二)奖励内容
1、对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50万元。
2、对认定的专利工作示范单位,国家级奖励100万元、市级奖励30万元、区级奖励15万元。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奖励15万元。
3、对获得技术发明奖的企业,国家一等奖奖励50万元、国家二等奖和市一等奖奖励20万元。
4、对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国家一等奖奖励100万元、国家二等奖奖励30万元、市一等奖奖励20万元。
5、对认定的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国家级奖励50万元、市级奖励30万元、区级奖励10万元。
6、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奖励100万元、市级奖励30万元、区级奖励15万元。
7、对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含培育),市级奖励30万元、区级奖励15万元。
8、对认定的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奖励50万元。对认定的上海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企业,奖励15万元。
9、对认定的嘉定区高技能人才培育示范单位(试点),奖励10万元。
10、对获得专精特新认证的企业,国家级奖励50万元、市级奖励10万元。
11、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纳入上海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企业,奖励30万元。
12、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获得国际注册商标的企业,奖励5万元。
13、对获得“上海品牌”认证产品(服务)的企业,奖励30万元。
14、对认定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国家级奖励50万元、市级五星级奖励30万元、四星级奖励20万元,三星级奖励15万元;获得“绿色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
15、对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级奖励30万元、市级奖励15万元。
16、对认定的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区、场、园),国家级奖励30万元、市级奖励15万元。
17、对认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国家级奖励30万元。对认定为示范合作社或标兵的,国家级奖励30万元、市级奖励15万元。
18、对认定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星级示范的企业(园区),五星级奖励30万元、四星级奖励15万元。
(三)奖励除外情况
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失信行为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情节严重被查处的,不予奖励。情节轻微的,当年度暂缓奖励。
2、企业税收本区实得部分不足80万元的,不予奖励。对于本区实得税收不足80万元,但对我区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创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经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可予以奖励。
3、年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万元产值能耗同比上升10%以上的,当年度暂缓奖励。
4、对同一企业获得同一奖项同一级别认定的,不予重复奖励。
5、未按照国家和市级相关文件要求实施智能化改造和能耗数据自动化采集的重点用能企业、未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企业,当年度暂缓奖励。
6、对同一企业不同项目分别被几个职能部门立项或认定的,三个年度内(获奖年度及获奖年度前两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四)申请流程
发改委、经委、科委、人社局、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将当年度通过认定的项目推荐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统一征询,根据本办法制定年度奖励方案,奖励方案报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对拟予以奖励的项目,向社会展开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