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介入 及时引导

发布时间:2016-12-28点击数:
更多

今年11月初,外冈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通过外冈人事QQ群得知:位于汇仁路的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欲将企业搬迁至外省市。当即就与网格协调员赶至该公司了解情况。

与该公司人事负责人沟通后,了解到该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长期订单量不足,故公司欲合并或者搬迁至外省市。目前共有员工24名,其中23名员工为外省市员工,且入职时间不久。但是该司在最近又接到新的订单,公司法人对是否合并或者搬迁犹豫不决,需要我们提供政策上的引导。

6ef43690328c49e988aba9a0dbf7d46f.jpg

为了能更妥善的处置可能发生的集体纠纷,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当即给出了企业搬迁应该注意的政策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的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同时 提示企业需提前告知员工搬迁的,避免矛盾的激化。

9437418922f64592a9b9f50907b676db.jpg

但是该司法人表示,由于目前还有订单,为了不影响正常的工作,决定先不将搬迁的事宜告知员工,调解员也提醒该司法人,如未提前通知员工,则需支付代通金,法人表示需要考虑。

通过1个多月的关注与沟通,公司决定于12月底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最终24名员工中除了一名本市员工因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公司继续留用外,其余的23名员工均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共支付该23名员工的补偿为44970.2元整、代通金52756.3元整。至此一起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集体纠纷,在我们提前介入的情况下,予以妥善的处置。

近年来由于用工成本的不断提高,辖区内的企业陆续的存在搬迁和裁员的可能。为此我们将加大对辖区内企业用工情况的排摸,发现矛盾及时介入,尽力妥善处置各类劳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