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f7306000-2018-003 发布机构: 外冈镇
生效日期: 2018年12月17日 文 号: 外府发〔2018〕19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街镇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人民政府

外府发〔2018〕19号

关于印发《嘉定区外冈镇农业用水奖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村委,新然公司:

《嘉定区外冈镇农业用水奖补办法》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嘉定区外冈镇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7日

 

 

 

 

 

 


 

嘉定区外冈镇农业用水奖补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切实转变农业用水方式,逐步建立与节水成效、长效管护相挂钩的激励机制,提升农田灌溉设施管护水平,促进农业节水减排,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8]301号)、《嘉定区农业用水奖补办法》及《外冈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粮田灌区。

第三条(奖补原则)

(一)分级负责。各村及新然公司是农田灌溉设施养护管理责任主体。镇财政所、镇农业服务中心、镇水务所等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二)鼓励节水。实行差别化奖补政策,按照总量平衡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节水奖励资金重点向农业用水管理机制健全、节水减排效果明显的责任主体倾斜。

(三)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注重民生及民意,不可将资金缺口转嫁给农民,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

(四)统筹资金安排。镇财政所及镇农业服务中心、镇水务所等部门根据各村及新然公司农田灌溉设施维修养护计划及年度考核情况统筹安排补贴资金。

第四条(职责分工)根据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定的技术规范、考核办法、资金补贴政策,镇财政所、镇农业中心服务和镇水务所负责制定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细则,开展本镇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田灌溉设施年度维修养护资金缺口,编制年度计划,开展日常运维管理和资金监管等工作。各村及新然公司须先行足额落实灌溉设施管护资金,镇级财政按照各村及新然公司农田灌溉设施管理及农业节水考核结果,给予奖补。

第五条(奖补内容) 奖补资金(含市级和区级奖补资金,下同)包含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两部分。精准补贴是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过程中,用于弥补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修及养护资金的部分缺口。节水奖励是针对各村和新然公司农田灌溉设施维修、养护情况、农业节水效果及年度考核情况。

第六条(奖补范围) 农业用水奖补资金应全额用于农田灌溉设施运维管理和农业节水工作支出,具体为:灌溉设施设备以及田间灌排沟渠、机耕路等的日常管理、养护、维修费,放水人员费用(含绩效奖励),灌溉电费等;农业节水费用主要包括节水设施安装、水量计量等工作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奖补标准) 精准补贴标准根据对各村及新然公司上一年度农田灌溉设施养护管理及农业节水考核结果,分档确定: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奖补标准为36元/亩;考核得分在(80~85)分的,奖补标准为40元/亩;考核得分在(86~90)分的,奖补标准为44元/亩;考核得分在(91~95)分的,奖补标准为48元/亩;考核得分在96分以上的,奖补标准为52元/亩。节水奖励标准通过对各村和新然公司上一年度农田灌溉设施养护管理及农业节水考核结果排名确定,第一名~第二名的奖补标准为5元/亩,第三名~第五名的奖补标准为3元/亩,第六名(含)后无节水奖励。

超定额用水或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取消所有财政补贴,由所在村或新然公司全额承担。

具体农田灌溉设施长效管理及农田节水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奖补流程) 镇财政所会同镇农业服中心、镇水务所等部门于每年上半年完成对各村及新然公司农田灌溉设施养护管理及农业节水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联合下拨上一年度奖励资金。

第九条(资金管理) 各村及新然公司按照镇财政资金管理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向农户收取的水费由所在村委会或新然公司设专账管理。各村及新然公司和农田灌溉设施长效管理单位应切实加强奖补资金的管理和规范使用。镇财政所、镇农业服务中心、镇水务所等每年对各村及新然公司农业用水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奖补资金的,有权将资金收缴。对违反财政纪律的单位和负责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镇财政所、镇农业服务中心、镇水务所等每年将考核结果及奖补情况报送镇人民政府,并通报各村委会及新然公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镇农业服务中心、镇水务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